何为GHS/CLP象形图?
GHS/CLP象形图是由联合国通过GHS体系推出的全球标准化图形符号,并通过欧盟CLP法规实施。每幅象形图均为菱形结构,红边白底配黑色符号。该体系包含9种象形图(代码GHS01至GHS09),覆盖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及环境危害所有类别。
该统一系统的目标是确保无论化学品或混合物的原产地或目的地为何,从业人员、运输方、消费者及应急服务部门均能即时识别其相关危害。所有被归类为危险品的化学品,其CLP标签上必须同时标注象形图、警示语(信号词)、危害说明(H短语)及防护说明(P短语)。
9种GHS/CLP象形图详解
GHS01 — 爆炸炸弹
GHS01象形图描绘爆炸炸弹,用于标识具有爆炸性质物理危害的物质及混合物。适用于以下CLP危险类别:
- 不稳定爆炸物及第1.1、1.2、1.3、1.4类——爆炸性物质与混合物、含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 自反应性物质及混合物(A、B类)——即使在无氧条件下也可能发生放热分解的物质
- 有机过氧化物(A型和B型)——含有二价-O-O-结构且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的有机化合物
标有此象形图的物质需在极端严格的储运条件下操作,必须远离热源、火花及其他不相容物质。
GHS02 — 火焰
GHS02象形图显示火焰图案,涵盖广泛的可燃性相关危险。关联危险类别包括:
- 易燃气体 — 第1类(在20℃和标准压力下与空气混合即可点燃的气体)
- 易燃气溶胶 — 第1类和第2类
- 可燃液体 — 第1、2、3类(闪点≤60°C)
- 可燃固体——第1类和第2类
- 自反应性物质及混合物——B、C、D、E、F类
- 自燃液体和固体——第1类(接触空气时自燃)
- 自热物质——第1类和第2类
- 遇水释放可燃性气体的物质——第1、2、3类
- 有机过氧化物——B、C、D、E、F类
这是化学工业中最广泛使用的象形图,出现在从工业溶剂到家用气雾剂产品的各种产品上。
GHS03 — 圆形上方火焰
GHS03象形图为圆圈上方火焰图案,标识氧化性物质:
- 氧化性气体——第1类
- 氧化性液体——第1、2、3类
- 氧化性固体——第1、2、3类
氧化性物质本身未必可燃,但能通过提供氧气引发或加剧火灾。必须远离可燃物和还原性物质存放。常见例子包括过氧化氢、高锰酸钾和浓硝酸。
GHS04 — 气瓶
GHS04象形图描绘了气瓶,适用于加压气体:
- 压缩气体——在-50°C时完全呈气态的物质
- 液化气体——在高于-50°C时呈部分液态的气体
- 低温液化气体——因低温而部分液化的气体
- 溶解气体——溶解于液体溶剂中的气体(如丙酮中的乙炔)
主要危险源在于加压容器内蕴含的潜在能量:损坏的气瓶可能成为抛射物。冷冻液化气体还存在低温灼伤风险。
GHS05 — 腐蚀性
GHS05象形图展示了气体对表面及手部的腐蚀作用,并标识:
- 皮肤腐蚀——1、1A、1B、1C类(不可逆性皮肤组织破坏)
- 严重眼损伤——第1类(21天内无法完全逆转的眼部组织损伤)
- 金属腐蚀性 — 1类(55℃下钢或铝腐蚀速率>6.25毫米/年)
强酸(硫酸、盐酸)、强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及众多其他化学化合物均需标注此象形图。操作时须配备专用防护装备:耐腐蚀手套、护目镜或面罩、防护服。
GHS06 — 骷髅与交叉骨
GHS06 骷髅与交叉骨象形图搭配急性毒性符号:
- 急性口服毒性 — 第1、2、3类(LD50 ≤ 300 mg/kg)
- 急性皮肤毒性——第1、2、3类(LD50 ≤ 1000 mg/kg)
- 急性吸入毒性——第1、2、3类(蒸气LC50≤10毫克/升)
该象形图表示即使少量接触该物质也可能致命或造成严重健康损害。氰化物、甲醇、有机磷化合物及多种农药均需标注此象形图。其警示语始终为"危险"。
GHS07 — 感叹号
带感叹号的GHS07象形图标示较轻微的健康危害:
- 急性毒性 — 第4类(经口、经皮、吸入)
- 皮肤刺激性 — 第2类
- 眼刺激性 — 第2类
- 皮肤致敏性 — 第1、1A、1B类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STOT)——单次暴露,第3类(呼吸道刺激、麻醉作用)
GHS07及人类健康"残留"象形图:当危害程度不足以要求使用GHS05、GHS06或GHS08时适用。重要优先规则:若产品必须标注GHS06象形图(骷髅),则不得使用GHS07表示急性毒性。
GHS08 — 健康危害
GHS08象形图显示人体剪影胸部有污渍,标识严重长期健康危害:
- 致癌性(C) — 1A、1B及2类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M)——1A、1B、2类
- 生殖毒性(R)——1A、1B、2类(注:哺乳影响的附加类别无需此象形图)
-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STOT)——单次接触第1、2类,反复接触第1、2类
- 呼吸道致敏性——第1、1A、1B类
- 误吸危害 — 类别1(40°C时粘度≤20.5 mm²/s的烃类)
该象形图至关重要,因其标识可能产生不可逆效应的物质。CMR物质(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在REACH和CLP法规中受特别严格管控。
GHS09——环境
GHS09图标描绘枯树与死鱼,标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 对水生环境的急性毒性 — 第1类(LC50/EC50/ErC50 ≤ 1 mg/l)
- 水生环境慢性毒性——第1类和第2类
标有此象形图的物质不得排放至环境中。该分类基于生态毒理学数据(鱼类、水蚤和藻类测试)结合降解性和生物累积性数据。慢性毒性第3类和第4类无需标注GHS09象形图,仅需标注相关H说明。
图标分配与优先级规则
CLP法规第26条确立了象形图优先规则以避免标签冗余。主要规则如下:
- GHS06优先于GHS07——若产品标有骷髅象形图(急性毒性第1-3类),则不得同时显示急性毒性第4类的感叹号
- GHS05优先于GHS07——若产品具有皮肤腐蚀性(GHS05),则不得同时标注皮肤或眼睛刺激的感叹号
- GHS08优先于GHS07——若产品标注GHS08(呼吸道致敏性),则不得同时标注皮肤致敏性感叹号。若因任何危害标注GHS08,则不得同时标注GHS07(STOT SE第3类)
- GHS02或GHS06优先于GHS04——对于易燃或有毒气体,若标注GHS02或GHS06,可省略气瓶象形图
这些优先规则确保标签传达最严重危害的同时避免视觉信息过载。kemXpro在分类过程中自动应用所有优先规则,消除人工操作风险。
警示词:"危险"与"警告"
每个CLP危险等级与类别均关联警示语(警告),用于表明危害严重程度:
- "危险" — 用于最严重危害类别
- "警告"——用于危害程度较低的类别
优先级规则:若产品同时存在需标注"危险"与"警告"的危害,标签上仅显示"危险"。CLP标签绝不能同时包含两种警示词。
尺寸与标识要求
《CLP法规》附件I第1.2.1节规定了根据包装容量的象形图最小尺寸:
- ≤ 3升:每幅象形图尺寸不得小于10×10毫米,标签最小尺寸为52×74毫米(如可行)
- >3升且≤50升:象形图不小于23×23毫米,最小标签尺寸74×105毫米
- >50升且≤500升:象形图不小于32×32毫米,最小标签尺寸105×148毫米
- > 500升:象形图不小于46×46毫米,最小标签尺寸148×210毫米
每个象形图必须至少覆盖标签面积的十五分之一(1/15)。背景必须为白色,边框为红色且足够宽以确保清晰可见,符号为黑色。象形图必须采用彩色印刷;CLP标签中不允许使用黑白版本。
CLP标签中与危险/危害说明的整合
象形图仅是CLP标签的强制性元素之一。完整标签必须包含:
- 产品标识——物质需标注化学名称、EC/CAS编号;混合物需标注商品标识
- 危险象形图——遵循上述优先级规则
- 警示语——"危险"或"注意"
- 危害说明(H短语)——描述危害的性质和程度
- 防护说明(P短语)——描述预防、应急处理、储存及处置措施
- 补充信息——EUH说明语、UFI代码(危险混合物适用)、净含量
- 供应商信息——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kemXpro确保分类、象形图、警告语、H语句和P语句的一致性,自动生成符合CLP法规的完整标签。
kemXpro的自动分配功能
kemXpro极大简化了象形图分配与CLP标签生成流程:
- 自动分类——CLP计算引擎依据CLP法规附件I标准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自动确定所有适用象形图
- 优先规则应用——自动执行CLP第26条规则,消除冗余象形图
- 多语言标签生成——kemXpro可为每个目标市场生成包含象形图、警告语、H级危险说明和P级防护说明的多语言标签
- 尺寸合规性——系统自动根据标签格式和包装体积调整象形图尺寸
- 实时更新——当分类发生变更(例如因附件VI ATP更新),kemXpro自动重新计算象形图并标记需更新的标签
- 直接打印——集成打印系统,生成符合规范的实体标签,配备高分辨率彩色象形图
Genera Etichette CLP con i Pittogrammi Corretti
kemXpro classifica automaticamente le tue miscele, assegna i pittogrammi GHS/CLP e genera etichette conformi multilingue. Richiedi una demo.
Request Demo